4.2 中水水质标准


4.2.1 中水用作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,如冲厕、道路清扫、消防、城市绿化、车辆冲洗、建筑施工等杂用,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》(GB/T 18920)的规定。
4.2.2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,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》(GB/T 18921)的规定。
4.2.3 中水用于食用作物、蔬菜浇灌用水时,应符合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GB 5084)的要求。
4.2.4 中水用于采暖系统补水等其他用途时,其水质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。
4.2.5 当中水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,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。

 

条文说明
 

4.2 中水水质标准
4.2.1 中水用于冲厕、道路清扫、消防、城市绿化、车辆冲洗、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》(GB/T 18919-2002)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。为便于应用,列出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》(GB/T 18920-2002)标准中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,见表4。

表4 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
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

4.2.2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,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》(GB/T 18921-2002)的规定。为便于应用,将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》标准中的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列出(见表5),其他有关内容见该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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